第一条为维护买卖双方在深交所内从事债券回购交易的合法权益,保障深交所回购场外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商(含本所会员及在本所拥有债券特别席位的非会员)之间所进行的回购业务。对于非本所债券交易商,可通过本所债券交易商进行场外回购业务,但须以本所债券交易商的名义进行委托买卖。本所不承担本所债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第三条债券回购场外交易一次买卖额须在面额五十万元以上。
第四条场外回购业务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向本所提出回购意向:交易双方可以私下协商达成成交意向,然后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本所债券与期货部;交易双方也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所债券与期货部提出回购成交意向,由本所债券与期货部协助寻找买卖对手并协议成交。以上成交意向,须包括回购交易期限、买卖类别、金额及价格等。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提出前条所述成交意向后,按要求填写成交申报书,并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本所债券与期货部对成交申报书核准无误后,通过交易所场内对敲方式完成成交。
第六条成交申报书的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其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及代码、合同序号、成交的债券品种、成交的日期、初始交易成交价、到期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回购反向交割时间、提券与否、公司的印签和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交易员)签名及深交所债券与期货部意见(盖章)等。
第七条本所按成交申报书内容进行场内对敲后,即依照目前本所结算系统规则进行清算交割。
第八条进行回购场外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含非上市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另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债券代保管单、银行存单等其它资产也可做为抵押来进行回购业务操作。
第九条买卖双方必须保证:
1.对每笔已入系统对敲的交易负有履行和完成的全部责任。
2.在进行回购交易的过程中,均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
3.遵从深交所债券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对于回购交易中出现的违约,均按本所现行的交易和清算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回购场外交易成交确认后,交易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履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