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16
发文字号:
证监函字〔1994〕4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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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三批)》(证监法律字〔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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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三批)》(证监法律字〔2002〕1号)。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目前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没有集中统一托管,其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应将非流通股份与可流通股份一起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已上市的公司,应于1994年10月底前完成其非流通股份的集中托管。今后,凡申请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前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其全部股份。希望你公司尽快制定集中托管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规则,并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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