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8-20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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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证监会公告〔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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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证监会公告〔200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证监信息字[2000]3号)在试行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证监信息字[2000]3号)及《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47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一、根据我国《统计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包括定期报送和不定期报送两类。定期报送信息是指本制度所列的19种具有固定格式的月报、年报及经审计年报,即表01—1、表01—2、表02—1、表02—2、表03、表04—1、表04—2、表05—1A、表05—2A、表05—3、表05—4A、表06、表07、表08、表09A、表10、表11A、表12A、表13A;不定期报送信息是指以下事项:


(一)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


(二)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五)公司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十一)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十四)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


(十五)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报表。


五、证券公司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上月数据;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未审计年报;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经审计年报,书面文件按照《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证监会计字[2002]2号)报送。


六、证券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报送平台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有关信息,上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报送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但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报送平台报送,不得向证券公司发放其他报送软件。


七、证券营业部应当于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表05—1B、表05—2B、表05—4B,每年1月10日前报送表09B、表11B、表12B、表13B,按照规定,派出机构信息报送系统应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派出机构通过网络共享方式获取辖区证券公司的有关信息。


八、证券公司应当在第三条所述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九、证券公司要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部门及专人经办。


十、证券公司应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予以公布并记入公司档案,作为审核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十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二、本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中国证监会可依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报送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


附件:报表目录及报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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