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10-29
发文字号:
证监发行字〔2002〕12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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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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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证监法律字〔2007〕5号)。

经研究,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元人民币。


二、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会《关于特殊行业股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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