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证券公司(部)派驻本所集中交易市场的出市代表人数为2名(含1名后备出市代表)。
第二条出市代表必须经其所在单位授权,代表其单位行使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出市代表必须经本所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并办理出市代表证后,方有资格进场。
第四条证券公司(部)因故需改派或临时更换出市代表,须于改派或更换前一日向本所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未经本所同意,禁止出市代表替代他人行使出市代表职责。
第六条出市代表出入本所集中交易场所,须主动向门卫出示出市代表证,并在整个交易时间佩带出市代表证。
第七条出市代表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第八条出市代表在场内必须按交易所要求统一着装。
第九条出市代表必须牢记各自使用的电脑终端机密码,一旦泄密应立即向本所申报改换密码。
第十条出市代表因故督时离开交易席位,必须将本席位电脑终端机退出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出市代表应及时将本所发出的文件、信息传回所在单位,并将该单位的有关情况反馈本所。
第十二条出市代表应爱护场内环境,设备。不得擅自拆装和带走场内设备。违者须对其造成的损失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在场内喧哗、嬉戏、追逐、擅自串位、饮食、下棋、打牌及其它扰乱交易秩序和有损交易所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出市代表须保持桌面整洁。凡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场内,每日收市后应清理自己席位周围的杂物并做好关机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本所同意,出市代表不得在场内散发、传播、宣读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禁止出市代表在场内以任何形式操纵,扰乱证券市场。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必须跟从交易大厅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出市代表应互相尊重、遇有争执应服从交易大厅管理人员裁决。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守则的出席代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作出书面检查;
3.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停止进场交易三天以上,通报批评;
5.取消出市代表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条对优秀出市代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守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守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