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3-13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3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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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市代表守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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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第一条各证券公司(部)派驻本所集中交易市场的出市代表人数为2名(含1名后备出市代表)。


第二条出市代表必须经其所在单位授权,代表其单位行使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出市代表必须经本所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并办理出市代表证后,方有资格进场。


第四条证券公司(部)因故需改派或临时更换出市代表,须于改派或更换前一日向本所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未经本所同意,禁止出市代表替代他人行使出市代表职责。


第六条出市代表出入本所集中交易场所,须主动向门卫出示出市代表证,并在整个交易时间佩带出市代表证。


第七条出市代表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第八条出市代表在场内必须按交易所要求统一着装。


第九条出市代表必须牢记各自使用的电脑终端机密码,一旦泄密应立即向本所申报改换密码。


第十条出市代表因故督时离开交易席位,必须将本席位电脑终端机退出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出市代表应及时将本所发出的文件、信息传回所在单位,并将该单位的有关情况反馈本所。


第十二条出市代表应爱护场内环境,设备。不得擅自拆装和带走场内设备。违者须对其造成的损失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在场内喧哗、嬉戏、追逐、擅自串位、饮食、下棋、打牌及其它扰乱交易秩序和有损交易所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出市代表须保持桌面整洁。凡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场内,每日收市后应清理自己席位周围的杂物并做好关机工作。


第十五条未经本所同意,出市代表不得在场内散发、传播、宣读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禁止出市代表在场内以任何形式操纵,扰乱证券市场。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必须跟从交易大厅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出市代表应互相尊重、遇有争执应服从交易大厅管理人员裁决。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守则的出席代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作出书面检查;


3.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停止进场交易三天以上,通报批评;


5.取消出市代表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条对优秀出市代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守则由本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守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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