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债市场风险管理,促进回购和期货业务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1.凡在本所取得债券回购资格的证券商,须在3月21日前在本所托管系统集中托管300万元(面值为基本铺底券。在本所场内挂牌分销的证券商的场内分销余额及在此次发行中通过本所系统认购的国债均视为已在本所集中托管。
2.本所已决定从3月20日起提高对期货商的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从每口300元提高至500元),为适应各期货商通过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需要,并方便各期货商以95年可上市国债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对于已取得本所国债期货资格的期货商,要求各期货商须就每个期货席位在3月21日前在本所托管系统集中托管95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债100万元(面值)(回购、期货二部分单独计算)。该国债3月22日可在现货市场上交易。
3.对于未能在3月20日国债发行结束前落实上述二项要求的证券商,本所将代为统一购买95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债(自行输单认购的部分,本所将3‰的手续费划拨给各有关证券商,代为统一认购的部分,本所收取1‰的手续费,另将2‰三卖费划拨给各有关证券商),若该证券商在8月23日后帐面资金不足,本所将按透支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回购或期货业务资格。
特此通知(不再另行发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