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并自该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上述全部材料报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对于证券交易所在临时公告事后审查中要求上市公司补充的其他材料,上市公司应当自报送证券交易所之日起3日内,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上述全部材料报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上述材料报送如采用邮寄方式,以当地寄出邮戳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