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3-15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3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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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通知(1995年3月)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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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商、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通知精神,经征得证监会同意,本所决定自3月20日起将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由原来每口合约金额的5%提高到10%,即客户向券商交纳的保证金,由原来每口最低不少于500元调高至每口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低维持保证金由原来的每口300元调高至每口最低不少于600元,券商向交易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原来每口不少于300元调高至每口不少于500元。原有持仓的保证金必须按本规定于4月6日前补足。券商自营也必须按以上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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