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3-31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5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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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增设风险基金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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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证券商:


本所决定,自1995年4月3日起调整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来的不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上下1.50元调整为上下2.00元。


另,自4月3日起,本所增设国债期货交易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收取标准为:国债期货商买卖国债期货(不论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须按每一口合约(单边)向交易所交纳0.50元的风险基金。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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