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暂行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本所自4月6日起将国债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由原来每口1000元调高至每口不少于1550元,期货商向交易所交纳的结算保证金(不论自营或代理),由原来的每口500元调高至每口1550元,原有持仓的保证金必须按新的规定于4月14日前补足。对于逾期未能补足的,本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