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B股特许经纪商:
经本所研究决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如下修改:
1.将原《规则》中第六条改为:“每笔对敲交易必须在5万股以上(含5万股)。”;
2.将原《规则》中第七条对上限和下限的规则改为:“上限: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二十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高成交价两者中的最高价;下限: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二十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低成交价两者中的最低价。”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实施。请有关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