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4-11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58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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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最低维持保证金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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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商:


为完善国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本所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设定国债期货交易最低维持保证金作为实施强制平仓的依据。最低维持保证金为每口合约600元(包括用国库券充抵的部分)。当因价格波动产生浮动亏损,致使保证金低于本所规定的最低维持保证金时,国债期货商应立即向本所追交保证金至每口1550元;当因价格波动出现浮动盈余致使保证金高于每口1550元时,国债期货商可支取超出每口1550元以上部分的资金。 


二、如国债期货商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低于每口600元时,本所将对低于每口600元的部分按日息5‰罚息,并实施强制平仓。


本办法自四月十四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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