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国债期货交易制度,经研究,决定从4月17日起修改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将原来规定的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各二元改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各二元。同时,在行情显示中,每日结算价不再在收市后的最近价中揭示,而直接反映在市盈率(Ⅱ)栏目中,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