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交易中心:
为规范国债市场管理,加强国债期货风险控制,经研究决定,对与本所联网的交易中心作如下规定:
1.国债期货资金结算必须按本所现行规定集中在深进行;期货保证金的交纳数量及结算方式与证券商相同。
2.各中心必须在1995年6月1日之前在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国债期货资金结算帐户,从1995年6月18日起,国债期货资金始算通过此帐户进行。
3.本所对各中心交易的期货合约每口收取风险基金0.50元;期货交易经手费的分配方式同股票。
4.请各中心抓紧时间,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