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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4-20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6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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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期货资金结算集中在深圳进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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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交易中心:


为规范国债市场管理,加强国债期货风险控制,经研究决定,对与本所联网的交易中心作如下规定:


1.国债期货资金结算必须按本所现行规定集中在深进行;期货保证金的交纳数量及结算方式与证券商相同。


2.各中心必须在1995年6月1日之前在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国债期货资金结算帐户,从1995年6月18日起,国债期货资金始算通过此帐户进行。


3.本所对各中心交易的期货合约每口收取风险基金0.50元;期货交易经手费的分配方式同股票。


4.请各中心抓紧时间,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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