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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3-05-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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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实时行情中的指数成交量(额)统计口径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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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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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准确反映市场指数的成交量、成交额,本所将于5月19日起对实时行情中各类指数成交量(额)的统计口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统计口径为:属于指数样本的证券,不管当日是否纳入指数的计算,其成交量(额)也统计到相应的指数成交量(额)中。目前我所相关指数的成交量、成交额统计口径详见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4.1)中对指数库SJSZS.dbf的“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字段的说明已据此更新,请到www.sse.org.cn或www.cninfo.com.cn网站上查阅。www.sse.org.cn或www.cninfo.com.cn网站上查阅。


特此通知


附件:指数成交量、成交额和成交笔数统计口径指数成交量、成交额和成交笔数统计口径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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