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活跃债券交易,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所拥有会员席位和债券特别席位的债券交易商均可办理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债券交易商须承担与客户之间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三、本办法所指回购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债券现货成交(下称初始交易)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的日期以既定的价格实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以上所指买方和卖方是根据交易双方在回购到期日的买卖地位而言。
四、债券交易商在开展回购交易前须到本所债券与期货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登记公司开立相应债券自营帐户。债券自营帐户可进行债券现货、回购交易。
五、本所根据回购交易期限设立回购交易品种,上市和非上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等均可按其市值折合为回购限额来进行回购交易。可用做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及具体折合比例,由本所另行确定。
六、债券回购交易以面额百元为一报价单位,以0.01元人民币为一价格升降单位,以合计面额千元为一交易单位。
七、本所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暂定为七日、十四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一百八十日等六种。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
八、本所对债券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初始交易格统一定为100元)实行电脑竞价。其报价及竞价撮合原则同债券现货。回购交易当日成交价即为到期购回价,本所在到期日按到期购回价自动进行反向成交并清算。
九、债券交易商在进行回购交易前须将债券集中托管,登记公司按各种债券帐户余额确定其最大回购限额(净拆入额)。
十、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清算,清算价格均按100元计算,同时登记公司冻结相应经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债券。第二步,进行回购到期日的清算,其清算按以前竞价产生的到期购回价进行,同时登记公司解冻相应的债券。
十一、在回购交易中,证券商不得卖空债券,每一债券交易商的净资金拆入额(拆入总额-拆出总额)不得超过深圳登记公司根据其债券库存额核定的最高回购限额。
十二、本所和登记公司对债券交易商的经手费按回购初始交易日的成交金额的0.2‰收取。回购交易到期日的反向交易成交金额不再计入当日成交债券总额并不计算手续费。
十三、对于金额较大的回购交易(包括非上市债券回购交易)可由债券交易商之间自行协议成交,或由本所协助,代为寻找买卖对手进行协议成交,再通过本所进行清算。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十四、在当天回购交易中,若债券交易商出现卖空或透支,该笔交易即为非法交易,本所有权取消该笔交易。因取消该笔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十五、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债券交易商,本所根据现行债券交易清算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本所有权停止该债券交易商在本所的债券及股票交易业务。
十六、除本办法规定外,与债券回购业务有关的交易、存管、登记及清算均按现行债券现货交易清算办法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修订。
十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