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登记机构、各上市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证券法规,针对目前国有股、法人股协议转让中的实际情况,现对深证业字[l994]32号文件“关于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说明:
1、凡属国有股、法人般的协议转让,必须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股权的变更才正式生效。
2、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中按规定需在指定报刊作出信息披露的,必须在公告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国有股、发起人法人股的协议转让过户,除需遵守《公司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外,还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于续。
4、非发起人法人股的协议转让凭股权转让协议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文件即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