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自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内幕人员及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上述人员须自查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内幕人员”包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以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包括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一董事长的企业。
本次自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买卖的时间、数量、所在营业部、获益情况,及自查后的整改措施等。
请各派出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落实本次自查工作。派出机构应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督促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各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将辖区内上市公司自查结果汇总后请于2003年7月1日前上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