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8-17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5〕第147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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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业务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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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证券商、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入民银行对于债券回购的有关规定和深证所字[1995]第146号文件,对本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本所开展的所有证券回购业务(包托电脑竟价回购和场外协议回购)均须按有关规定,将足额债券集中托管。


二、应集中托管债券的证券商,在9月1日前应托管相应债券的50%,9月10日前应托管相应债券的80%,如果到10月30日尚未办妥托管所有债券的手续,除按规定处以每日千分之一的罚款外,本所将协同出资方将资金抽回,并予以通报。


三、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分销的九五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势,可用以债券回购交易,各证券商在发行期间认购的九五年一年期新债,自认购之日起即可用作债券回购,并按债券面值抵押。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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