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入民银行对于债券回购的有关规定和深证所字[1995]第146号文件,对本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本所开展的所有证券回购业务(包托电脑竟价回购和场外协议回购)均须按有关规定,将足额债券集中托管。
二、应集中托管债券的证券商,在9月1日前应托管相应债券的50%,9月10日前应托管相应债券的80%,如果到10月30日尚未办妥托管所有债券的手续,除按规定处以每日千分之一的罚款外,本所将协同出资方将资金抽回,并予以通报。
三、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分销的九五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势,可用以债券回购交易,各证券商在发行期间认购的九五年一年期新债,自认购之日起即可用作债券回购,并按债券面值抵押。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