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银传[1995]60号“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本所债券回购业务,特作如下规定:
1.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业务,但经总公司授权的非法人证券经营机构(须有书面授权书)除外。
2.加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债券的集中托管工作。凡在本所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包括竟价回购和协议回购)的证券商均须按“通知”的要求,将可用于债券回购的足额债券进行集中托管。
3.部分在债券回购交易中未能足额集中托管的证券商必须在10月30日之前,根据债券回购的实际净额,分批把相应抵押债券集中托管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其代保管处,否则按卖空处理,处以每日千分之一的罚款。
4.取消企业债券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的规定,债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5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