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5-16
发文字号:
深证登业〔1996〕21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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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开设深交所证券帐户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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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登记机构:


随着深圳股市的日益活跃,各地投资者踊跃开户入市,部分地区出现开户紧张、开户网点不足的现象。为了方便投资者开户入市,积极认真做好开设深交所证券帐户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登记机构要尽快增设开户网点,从各方面主动改善服务,提高开户数量。


①在1996年7月1日前,原则上凡省会城市应有5家以上的开户代办点;有券商营业部的地级市或县级市应有1家以上的开户代办点。


②登记机构可委托券商或其它机构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由券商和其它机构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后交由登记机构正式办理开户。登记机构委托代办点开户应定期收回开户凭证并整理归档。


③各地登记机构可通过上门服务、优惠开户、咨询活动和业务宣传等多种形式主动为投资者提供开户服务。


二、请各地登记机构于1996年5月24日前将已委托开户代办点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传真我公司存管部(传真号:0755--5571127王晓冬)。对于开户代办点相当缺乏的地区,我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三、各地登记机构应于每周一上午11时前及每次新股上网发行当日向我司传送最新开户资料。凡传送开户资料的户数达到或超过申请开户号的80%时应向我司申请新的开户号及证券帐户卡。


四、个人开户收费50元,法人机构开户收费500元,请各登记机构严格按此收费标准执行,凡超过此标准的一律应在5月1日前纠正。

  

五、各地登记机构须与我司签订代理开户协议(见附件2)。代理开户协议由各登记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用特快专递寄至我司存管部(一式两份),各登记机构与委托代理开户的证券商或其它机构也要签订二级代理开户协议,该协议内容可参照附件2有关条款。


六、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交所证券帐户的管理,特制定《深交所证券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3),现印发给各证券登记机构,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1.开户代办点情况一览表开户代办点情况一览表


2.代理开户协议书代理开户协议书


3.深交所证券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深交所证券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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