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深圳债券市场,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10月31日起,对债券交易经手费作如下调整:
1.债券回购按成交笔数计取,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下(含1百万元),每笔收0.10元;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上,每笔收1元(双向收取)。
2.债券现货按成交笔数计取;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下(含1百万元),每笔收0.10元;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双向收取)。
3.债券现货和回购交易佣金收费标准不变,仍按如下标准计取。
4.现货佣金每笔起点费5元,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