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11-04
发文字号:
深证发〔1996〕37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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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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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11月11日起,本所对各普通席位、债券特别席位全部开通债券回购业务,各单位无需办理开通手续即可开展该项业务。现将债券回购业务开通之前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对柜台系统作相应修改,允许证券编码为“18”开头的回购品种能进行买卖和清算。


2.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参与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只有符合资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回购交易。


3.请各单位在柜台系统修改及测试无误后再行开通该项业务。


4.各单位在进行自营回购交易时,须统一使用债券自营帐号“91+席位号+分支号(无分支号则为00)”。


5.在委托申报时,回购买卖方的确定是根据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双方的债券买卖地位而言的,即初始交易的出钱方为回购的卖方,进钱方为回购的买方。


6.本所债券回购经手费调整后,来不及修改柜台系统需要调帐的券商,可与资金交收部联系,联系电话为0755-5574626。


如有疑问,请打咨询电话:0755-3235193,3235201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6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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