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3-02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5〕1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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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专用席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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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各会员单位、保险机构投资者: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做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专用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的专用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办理股票专用席位的方式是:


1.保险公司向本所会员租用股票专用席位;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本所申请股票专用席位;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本所会员租用股票专用席位;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本所会员席位为股票专用席位;


5.本所许可的其它方式。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办理的股票专用席位只能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其在本所原持有的债券基金专用席位交易权限保持不变。


四、会员单位、保险机构投资者应严格按本所有关要求办理股票专用席位的申请、租用、更名、转让、开通等各项业务。


五、会员单位、保险机构投资者办理股票专用席位的相关业务指引、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开通承诺书等可登录本所网站(www.szse.cn),在网页“规则/指南—交易所业务指南—会员业务指引”栏目下查询、下载。


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应严格履行开通股票专用席位交易时对本所的承诺,切实执行《承诺书》中的各项承诺条款。


七、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及时向本所报送证券账户资料,日后如有变更,应在新账户正式使用前完成报备工作。


八、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本所股票专用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九、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本所股票专用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应接受本所对异常交易行为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涉及交易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


十、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本所股票专用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查处,并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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