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4-22
发文字号:
证监办发〔2005〕15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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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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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4号)。

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由银监会负责认定、查处、取缔;涉及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的,由银监会会同证监会、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认定、查处、取缔;涉及工商企业的,由银监会会同工商总局以及有关部门负责认定、查处、取缔。


三、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机构一经银监会宣布取缔,有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负责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及相关善后工作;没有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及相关善后工作。


四、建立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银监会及有关部门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报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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