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登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质押登记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对深证业字[1994]58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质押登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出质人如属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该公司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该决议须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经公证处公证。
二、质押参与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除须加盖公司公章外,还须加盖发证机构公章。
三、质押标的物如属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质押申请人须出具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如属发起人法人股,须出具上市公司成立满三年以上的证明文件(以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四、“质押登记申请书”增加出质人盖章、代表签名。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登记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须有授权委托书,“质押声明书”法人代表签名处应予签名。
六、“质押声明书”中内容增加出质人的保证、承诺和质押登记生效时间。
各证券登记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质押登记业务时,请按本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严格审查质押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以前有关国有股、法人股质押登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质押登记申请书
3.质押声明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