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10-10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7〕9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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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休眠证券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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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所对2007年10月8日、9日交易数据的统计发现,仍有相当部分已被会员确认为休眠状态的证券账户发生异常委托申报。经初步调查,部分会员没有认真执行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公司及本所的相关通知要求,做好休眠证券账户交易管理工作。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各会员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休眠证券账户另库存放及激活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应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公司及本所的相关通知要求,做好休眠证券账户“另库存放”工作,限制未经激活休眠证券账户委托申报。各会员应对已发生委托申报的休眠证券账户情况,积极查明原因,采取相关措施。


二、针对另库存放的休眠证券账户,会员应积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并在交易系统中增加相应提示,告知客户账户需办理激活后才能使用。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申请妥善做好休眠证券账户的激活工作,休眠证券账户办理激活后次日才能进行委托申报。


三、对于新开立资金账户的,会员应核查客户证券账户是否为休眠证券账户。属于休眠证券账户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激活后次日才能使用。


四、会员如发现有误被作为休眠证券账户处理的,应当立即向登记结算公司及本所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妥善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


本所将持续跟踪会员休眠证券账户交易管理工作情况,对持续发生问题或引起客户纠纷的会员,将采取监管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联 系 人:张光毅  赵雪飞


联系电话:0755—25918151,25918159


传    真:0755—8208386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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