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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7-10-09
发文字号:
大商所发〔2007〕130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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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7年)

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合并两部仓单管理办法及仓单管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5〕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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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合并两部仓单管理办法及仓单管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5〕188号)。

(自棕榈油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豆粕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第五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冲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质押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货主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条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豆油入库或者出库时,应以整罐为单位确定入库或者出库数量。


第二十条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豆油、棕榈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豆油、棕榈油检验费为3元/吨。


第二十一条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对检验合格的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豆粕、豆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水份等级、需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条会员或客户与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六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厂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厂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九条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


第三十条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二条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变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三十三条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长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六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涯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八条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四十条豆油、豆粕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棕榈油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5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四十一条货主提货时,须向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曰次日至提货目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l0个工作日内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四十三条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有精炼能力的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相互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所有的豆粕、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六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四十八条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提货厂库意向。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五十条厂库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4日内开始发货。


第五十一条货主提货时,须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


第五十三条厂库应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五十四条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五十六条厂库应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第五十七条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九条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日(含当日)内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六十条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六十一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六十二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六十三条当厂库发生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


(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


(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六十四条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六十五条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六条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对于有精炼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相互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八条厂库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所有的豆粕、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


第七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七十二条当货主与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第七十三条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交割仓库负担。 第七十四条买方或卖方与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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