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3年7月10日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石景山区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审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景山区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区审计局以专门文书形式通过政府网站、审计机关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区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经过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告;
(二)向区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方可对外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区审计局审批决定;(四)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