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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3-19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3〕20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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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号公告】《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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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专门受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三、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将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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