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现金交易或以大额现金支付薪酬、报销费用、垫付各类款项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
1.现金交易或大额现金支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现金交易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2.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关联方。
3.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涉及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
4.现金管理制度是否与业务模式、内部管理制度匹配,与现金交易、现金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合理并执行有效。
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
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联方以及大额现金支付对象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
7.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
8.现金交易占比达到重要性水平的,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大额现金支付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