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收藏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一、申报前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发行人在申报前进行审计调整的,申报会计师应按要求对发行人编制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出具鉴证报告并说明审计调整原因,保荐机构应核查审计调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变更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发行人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及依据。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或者连续、反复自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二、申报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发行人申报后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相关变更事项应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情形。在此基础上,发行人应提交更新后的财务报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变更事项的时间、内容和范围,对发行人的影响。


2.变更事项的性质、内容、原因及依据,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审慎原则,变更后发行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发行人是否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变更事项是否反映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或内控缺失。


5.变更事项是否已准确、充分披露。


三、申报后差错更正


发行人申报后出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


1.差错更正事项的时间、内容和范围,对发行人的影响。


2.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原因及依据,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审慎原则。


3.差错更正事项是否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盈余操纵、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是否反映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或内控缺失。


4.差错更正事项是否已准确、充分披露。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