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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和1起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内外勾结骗取税款被处理案件

近年来,税务部门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但部分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甚至有个别税务干部与涉税中介内外勾结骗取税款,严重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现将税务部门处理的6起相关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违法策划、帮助其代理的企业偷逃税款进行处理。经查,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操控伪造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身份的空壳企业,恶意套取加计抵减政策红利,帮助其代理企业偷逃税款合计638.48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在追缴其代理企业偷逃税款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收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7万元,并处纳税人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319.24万元;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杭州泽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二、广东省梅州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办理清税业务进行处理。经查,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俊在接受梅州市某专业合作社委托办理注销手续业务时,通过网络购买修图服务,对一份真实有效的《清税证明》进行修改,替换成委托企业的相关信息,未真实代为办理清税业务并试图从中牟利,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还存在隐瞒企业收入情况。目前,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黄某俊处以拘留10日并处罚款。税务部门对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梅州市睿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俊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经查,广西庆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指使其员工注册成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教唆其部分委托方企业对外虚开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494份,价税合计1.03亿元。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及相关人员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广西庆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四、山东省枣庄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冒用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发票进行处理。经查,山东孔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军利用经营涉税中介机构的便利条件,在被代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冒用3家被代理公司身份虚开增值税发票。此外,赵某军还利用自己控制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2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775.53万元。目前,赵某军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赵某军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五、河南省郑州市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涉税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经查,郑州滴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菲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通过虚构业务、虚假结算、资金回流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97份,价税合计197.05万元。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菲因犯虚开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郑州滴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秦某菲采取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


六、重庆市税务部门对一名税务人员违规收受涉税中介财物进行处理。经查,重庆市某区税务局冯某与不良涉税中介勾连勾兑,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涉税中介人员请托,在为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税务变更登记等事项中违规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相关人员财物。税务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对冯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同时挽回税款损失480余万元。冯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地税务部门已依规对相关涉税中介进行处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增强诚信服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知法守法意识,不仅要依法依规执业,更要守法合规经营,以专业优质的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措施,常态化开展规范管理工作,并严肃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严肃查处税务干部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3-14
一个油站、两套系统、多方收款偷逃税终被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罗定市大众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删减加油机税控数据,并通过第三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款后结算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隐秘房间暗藏玄机


前期,按照上级部门部署,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人员根据线索提示,结合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锁定疑点后制定较为详细的突击检查方案。


初到现场,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导出前台加油机管理系统数据,发现该系统加油明细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一致,并未发现与之前线索反映的该加油站有删减数据的情况。随着检查的逐步深入,检查人员发现,在办公场所中一隐秘房间里存放的一台装载某品牌油站管理系统的台式计算机,显得十分可疑。


检查人员立即对该计算机进行检查,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在该计算机导出加油明细数据109083条,比前台加油机管理系统导出的加油明细数据65383条几乎多了一倍。这一异常现象随即成为了整个检查的突破口。


暗箱操作隐匿收入


这些数据为什么会相差如此之大呢?检查人员对此油站管理系统进行了测试,最终发现该系统删减数据的“玄机”。原来,该加油站使用的油站管理系统可以设置“作弊模式”,当设备参数比率设置为0时,加油机主板中加油累计数和税控系统的累计数,会随实际加油量的增加同步增加,全部数据会上传至税务机关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而当设备参数比率设置为3:1时,每3笔加油订单中,只有1笔加油订单会同步上传至税务机关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


该加油站正是通过设置高参数比例这样的“作弊模式”,隐匿了大量的销售收入。


违法行径难逃法网


那被“隐藏”掉的加油收款又都流向哪里了呢?


检查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推测,原来删除部分的加油明细数对应的加油收款不会流入到企业的银行账户中,那必定存在以其他账户收取加油款的情形。检查人员马上对加油站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依法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最终查实该加油站通过刷卡和扫码收款等方式,先由第三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站货款,然后将收取的货款结算至指定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以便隐匿销售收入,且不进行纳税申报。


在大量证据面前,该加油站不得不承认相关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查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2-10
主板作弊“瞒天过海” 资金溯源“真相大白”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图木舒克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更换税控加油机主板,篡改税控加油机计数规则,以人为修改过的数据进行申报,隐匿个人账户收取的销售款项,涉嫌偷税。针对该违法行为,图木舒克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92.79万元的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闹市疑云 数据分析破玄机


图木舒克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图木舒克市东城迎宾加油加气站地处市区繁华地带,生意火爆,但申报收入却低于市区周边加油站。不仅如此,该加油站申报的开票收入远高于未开票收入,不符合加油站经营常规,且税负率极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我们的加油机都是正规厂家过来安装的,加油机记录的数据都是准确的,我们申报的数据和加油机是一致的。”经营者曾某在面对检查时说。


这看似合理的解释是否真的无懈可击?


深入检查 作弊行径现端倪


检查人员对该加油站所有加油机税控铅封进行检查,发现税控铅封完好无损,但经过仔细查看发现,该加油机经过专门设计,可以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直接打开盖板。检查人员仔细对比正规加油机主板样式,发现该加油机主板电路与正规加油机主板不同,存在手工焊接痕迹,据此判断,该加油机主板极可能是作弊主板。


那么该主板是如何被控制作弊的呢?


经过一番搜寻,检查人员在极其隐秘的角落发现了一台电脑,经过现场加油测试,确认此电脑为作弊主板的远程控制端,可通过该电脑上安装的作弊软件远程设置加油机作弊规则,实现将人为修改过的数据上传至加油机主板,达到蒙蔽税务部门检查的目的。至此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资金溯源 账外经营无所遁


虽然查实了篡改加油机数据的事实,但加油机数据已经失真,真实的销售数据又是多少呢?


检查人员调取了大量与该加油站相关的资金流水进行资金溯源分析,发现该加油站使用某第三方收付软件进行收款。该软件通过搭建支付通道,利用聚合收款码实现微信、支付宝、云闪付、POS机、现金等多渠道收款,并通过后台设置收款规则、单笔收款最高限额等指标,按照一定比例将销售油款分配至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面对海量的交易流水,检查人员逐笔研究,从交易时间、交易连续性、交易金额零整、交易金额大小等方面梳理出诸多关键要素,从中提取出与销售收入相关的金额,最终确认该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2944.2万元。


法理所依 违规企业终折服


“这里面多数是我和亲戚朋友的资金往来,不是加油站的销售收入。”面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资金流水,曾某这样辩解道。大量证据面前,曾某仍心存侥幸,拒不承认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并将证据一一罗列,最终曾某态度发生了转变,如实交代了事情始末。


据他供述,早在2021年10月,刚接手加油站的曾某及其合伙人在安装加油机时便起了“歪心思”,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将销售数据“随心所欲”地修改。同时,曾某发现用私人账户买油不索取发票,对外销售时也不开具发票,油品购销“体外循环”不过账方式,可以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故铤而走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图木舒克市东城迎宾加油加气站的违法行为,图木舒克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2-10
3起加油站偷税案被曝光!坚守合规正道,勿碰法律红线

2月10日,广东、新疆、云南等地税务部门公布3起加油站偷逃税被处罚案件,持续释放了“偷骗税必严打、违法者必严惩”的强烈信号,有效促进加油站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秩序。


针对加油站存在加油机作弊、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等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与多部门协作,2024年累计查处高风险加油站2722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7.89亿元。


受访专家认为,企业坚守合规正道,诚信纳税,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获得长远发展。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让执法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偷逃税款难逃法网


从通报的案件细节看,涉案加油站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手段可谓是“花样百出”:有的通过篡改加油机计量和税控数据少报销售收入;有的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逃避纳税;还有通过员工微信收款不计销售收入,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偷逃税款的行为,到头来都难逃“原形毕露”,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治公平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才能更好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建立健全以动态“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针对加油站存在加油机作弊、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等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与市场监管、公安、商务、银行等部门紧密协作,2024年累计查处高风险加油站2722户,查补税费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7.89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向记者表示,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合法,税务部门对这些加油站偷税案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彰显了税务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态度,为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再次敲响了警钟。经营主体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自食其果。


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加油站是成品油流通的关键枢纽,也是稳定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的要害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记者表示,部分加油站通过偷逃税手段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与合法纳税的加油站形成了不公平竞争。有的加油站还将贪婪的黑手伸向了消费者,在消费者不知不觉中克扣油量,极大损害消费者权益。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导致整个行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利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对于行业里的乱象深恶痛绝,一些黑加油站,靠着不法手段,在销售汽油时缺斤少两,在申报缴税时弄虚作假,让原本正常的市场环境陷入了恶性竞争,不仅仅是严重挤压了我们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一家加油站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这类不法行为,是对我们守法者的最好保护。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惩戒力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施正文表示,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做支撑。税务部门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让执法既不“越位”又不“缺位”,进一步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接连曝光的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表明,税务部门将继续保持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厚植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的氛围,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业界专家提醒纳税人,依法纳税应该成为每一个经营主体的“必修课”,而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选择题”。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告诉记者,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不仅是经营主体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经营主体树立良好形象、赢得社会信任的关键。只有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获得长远发展。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2-10
电费虚高藏猫腻,伪造记录露马脚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件,该企业通过虚报研发支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电费虚高 违规归集研发费用


根据有关疑点线索,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程序依法对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初到企业,财务人员十分配合,积极提供了25个研发项目的有关资料,从立项决议到查新报告,从研发人员打卡记录到物料领用单,各项资料可谓应有尽有。


资料完备并不意味着就合法合规。检查人员并未将目光仅仅局限在资料是否齐全、前后逻辑是否对应上,还对各项研发支出的金额进行了全面分析。果然发现了异常:项目的立项书里只提到了3个设备,为何电费却如此高?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该厂有关电费的全部会计凭证,发现该项目的研发动力电费竟以该厂全年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电费作为基数,再按该项目所涉设备研发工时占总工时比例计算转出,这使得计入研发费用的动力电费显著增加。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有关规定,列入归集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该企业的电费归集范围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


伪造记录 虚报多项研发支出


有了虚报电费这一突破口,检查人员随即“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梳理出动力电费、材料耗用、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及维修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深入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各项研发支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报现象。比如,大量领用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发设备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又如,将立项书中未提及设备的折旧及维修费计提至该研发项目的设备折旧及维修费支出中;再如,设备有了开机记录,研发人员却未打卡……


在检查人员的深查细剖下,企业虚报研发费用的涉税问题终于被查清。


认识错误 自觉接受处理处罚


检查人员向企业展示掌握的部分证据后,企业人员辩称资料中的错漏为政策理解有误,拒绝将所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调整。面对这样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耐心向企业讲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税收政策,企业态度逐步转变,承认自身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1-07
山西省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 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疑点线索,依法查处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报研发动力电费、研发耗用材料费、设备维修费等研发支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796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骗取税收优惠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在加强对各类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的税费服务的同时,坚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骗享税费优惠政策等涉税违法行为,保障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1-07
破解企业员工工资转换为企业往来费用的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了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涉案企业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听信网络上的“节税秘笈”,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偷逃税。对其违法行为,衢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6.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发票异常,成本稳定,案件疑点重重


2024年2月,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风险管理局开展常态化税收风险排查,来自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一系列异常进项发票引起了排查人员的注意。


排查人员随即查阅企业报表进行经营情况核实。经查,该企业连续5年利润均不足3万元,最大的成本支出为技术人员的工资。但这最大的成本支出却由这一系列异常的进项发票列支,让企业年度成本控制一直很“稳定”。


排查人员当即将疑点线索上报,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案头分析,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主要开展施工图图审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作为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的专业机构,每月却将主体工作外包给个体工商户,且开票方的4家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都是咨询服务,实际从业人数均为1人。


检查人员随即调阅了这4家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现除对该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外,4家个体工商户均未与其他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且每年开票金额相对固定。


此外,系统数据显示,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不一,2家位于市区,2家坐落于村镇,但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却呈现出交叉共用的特点。


这一切是无意巧合还是早有安排?


业务虚构,费用转化,真相浮出水面


为还原企业业务真实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该企业及相关个体户进行突击检查。


果不其然,突击检查让企业“猝不及防”。检查人员在该企业办公场所发现了涉案4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在拷取财务数据时,发现同一电脑存在多个电子账套。这验证了涉案个体户与该企业位于同一办公室、同一电脑开具发票,且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出现交叉共用的事实。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对外开具发票中涉及咨询服务费用的部分支出是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


为进一步弄清真相,检查人员走访了4家个体工商户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4家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均为企业员工或亲戚朋友,实际并不参与个体户的经营和管理,且其个体工商户相关银行账户均由该企业实际控制,所有开票行为均由涉案企业财务人员实际操作完成,相关费用大多转化为员工实际工资。


至此,该企业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完全显露。涉案企业通过注册咨询服务类的个体工商户,虚假交易,将员工工资伪造成交易费用汇入个体工商户账户,以此虚开咨询服务费用发票,以达到少代扣代缴个税的目的。


听信“秘笈”,违法筹划,最终难逃法网


在税务人员严密的证明逻辑和完备的证明材料面前,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据其陈述,企业财务人员听信了网络视频平台部分主播、博主介绍的违法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控制每年开票额度在免征增值税的标准以内,虚开普通发票虚列企业成本来实现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责成其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1-07
浙江省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了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听信网络上的“节税秘笈”,通过控制4家个体工商户,将该企业员工工资支付给上述4家个体工商户伪造成咨询收入,再由个体工商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违规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8份,涉及金额2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473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6万元。同时,将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类经营主体切勿轻信来路不明的“节税秘笈”,严防被诱导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报账目等非法手段偷逃税的行为。否则,一旦被查实,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税务部门对骗取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1-07
没有软件开发人员的“软件产品”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出台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政策对于合规经营企业是“及时雨”,却也是不法分子觊觎的“唐僧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联合深圳公安经侦部门,成功查处一起利用该税费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件。经查,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法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政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该案犯罪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企业进项虚高,延伸发现骗享疑点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深圳市一公司出口货物以“车载遥控器”“数字货币钱包”等嵌入式软件产品为主,软件进项占比高达94%,但缺少机器设备、水电费用、工资薪金等正常生产所需支出,存在虚假生产疑点。


为查清楚真相,检查人员将调查重点延伸至上游主要交易方的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对创宜隆科技公司开展分析后,发现该公司近两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共取得退税741.67万元。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条件下,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检查人员发现创宜隆科技公司的确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该企业具备真实软件开发能力,还是存在其他问题?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一方面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开票行为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后,开票金额激增,业务增长存在异常,累计开具“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高达8399.19万元;另一方面通过数据分析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成本构成进行研判,发现该公司水电费用、工资薪金支出偏少,无软件开发人员、却凭空出现软件产品,存在伪造软件开发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外虚开发票的疑点。


资金流水异常,虚开骗享真相浮出


检查人员立即前往创宜隆科技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上述地址经营。随后,检查人员多次拨打创宜隆科技公司在征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也均未能取得联系。


在正面突破受阻之际,检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从侧面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调取了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该公司仅收取货款3000余万元,与其8000余万元的开票金额差距巨大,存在大额货款未足额收取的情况。而对于部分已收取的款项,该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回流至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至此,检查人员取得了伪造业务、收取手续费、虚开发票的关键证据。


那么,创宜隆科技公司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又是从何而来?


检查人员进一步对创宜隆科技公司的交易流水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用于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并非基于自主开发或生产取得,而是非法购买所得。至此,将“空壳企业”摇身一变为软件开发企业,恶意窃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红利的真相全部浮出水面。


警税紧密协作,破获幕后犯罪团伙


在明确创宜隆科技公司虚开发票疑点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依托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将该线索移交深圳公安机关开展联合办案。在警税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成功锁定创宜隆科技公司的幕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并与下游犯罪团伙,予以一并收网打击。


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供述,创宜隆科技公司仅有员工4人,没有聘请技术开发人员,软件著作权登记资质均为非法购买所得,目的是通过伪造软件开发假象,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实际承担3%的增值税税负,大肆向下游企业虚开“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牟取不法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会同公安部门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1.67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目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1-07
深圳税警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税费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深圳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利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费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外大肆虚开“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开票金额84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规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2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与公安机关一同将幕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及下游犯罪团伙一并收网打击。目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骗享优惠、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积极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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