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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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5日印发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收费性质

地方教育附加是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中央一级审批。

二、征收范围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四、征收单位

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收入级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支出用途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七、部门职责

我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审计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八、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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