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17
发文字号:
京财金融〔2021〕1004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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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部门,市管金融企业、其他市级金融企业,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按照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20年12月31日财务审计结果及相关材料为基本填报依据,按规定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工作。同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做好上年年末数与本年年初数的衔接。

(二)金融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按规定撰写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或相关财务分析报告。

(三)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规定,所有金融企业均应填报本套报表中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并附相关调整事项和加减分事项证明材料。

(四)请市属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文资中心、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京政办发〔2021〕8号)有关精神,组织本系统内国有实体企业下属的各级金融机构做好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归集、审核、汇总相应机构的财务决算材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审定的纸质版财务决算材料函至市财政局。

(五)各区财政局应做好区属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材料(含财务决算报表、各金融企业的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归集、审核、汇总工作,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审定的纸质版财务决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六)市属各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函至或报送的财务决算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决算材料应报正式文件,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表、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排列。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仅部门汇总数据即可,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

(七)市管金融企业及其参股的金融企业、民营等其他金融企业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审定的纸质版财务决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决算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分析报告。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调整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4.以上财务决算、保值增值情况、绩效评价等所有报表(包括空表)需报送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共两套(均用A3纸打印),其他文字材料、证明性材料等用A4纸打印(仅需合并口径),并按规定完成相关签字、盖章事项,否则无效。

5.凡规定须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

(八)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数据处理软件(光盘)和用户操作手册同时配套发送。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0〕1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0〕130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1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0〕1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0〕132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0〕133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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