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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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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政策解读

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四)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金融类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交易中心(所)、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

备注:

1.按照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

2. 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或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适用。

【解读】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政策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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