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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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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流程《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区”建设部署要求,推进特殊工时管理服务创新,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北京自贸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2.已经在本市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3.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情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期限已满,需要重新申报。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许可机关

北京自贸区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特殊工时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

(三)具体内容

北京自贸区内企业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个方面内容:

1.告知。许可机关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应提交的材料及违诺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

2.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承担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审查与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并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监管。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北京自贸区企业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承诺其已完全知晓许可机关告知事项,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完成审批,制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监督管理

(一)事中事后核查

许可机关在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核查,申请人应按承诺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二)信用监管

许可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将其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社会监管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申请人履诺情况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监督。

(四)惩戒措施

1.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申诉渠道

1.申请人可通过许可机关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及12333人力社保服务热线等途径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

2.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企业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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