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决定废止《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59号)等22件文件(见附件)。凡废止的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7日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