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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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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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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4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调整,即调整为1900元;上限维持23634元不变。


二、因缴费基数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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