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29
发文字号:
肇人社函〔2021〕373号
发文机关: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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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肇庆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关于“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21〕56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从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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