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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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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致全市电动车销售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近期,全市正在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市税务局负责电动车销售“一车一票”的落实。为便于电动车销售纳税人电动车销售“一车一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电动车销售“一车一票”。即:电动车销售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一辆电动车开具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一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电动车销售纳税人的发票核定。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电动车销售纳税人的发票核定调整。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已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发票核定票量过少,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核定调整,调增发票核定票量。


  四、电动车销售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请您在销售电动车时积极主动为购车者开具发票,以免被举报投诉而受到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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