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13号)同期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和《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
第三条对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变更至南沙区,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
第四条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统计,首次纳入统计的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申报奖励时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年度不予奖励),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六条对由本区推荐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额外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一)对于“四上”企业,给予30万元额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