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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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机构设置有关事宜的批复》(税总党委办函〔2021〕19号)、《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税党委办发〔2021〕71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并于2021年12月29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章和涉税费业务专用章,办公地址保持不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综合服务中心税务分厅地址保持不变。


二、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承继原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税费征管等职责,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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