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08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22〕12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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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2022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需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2022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新增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列入《2022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全流程指导监督,并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四、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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