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配合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将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二、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三、2022年1月~4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四、2022年1月~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