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等规定,按照省税务局部署,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是指试点企业按规定对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单证进行备案时,可通过电子文档、财务会计等软件系统,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以影像化、数字化的形式留存备查。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工作;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三)能够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影像资料或电子数据;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合肥市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申请表》(附件),报税务机关批准。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企业无需保存纸质备案单证及目录。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试点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或提供将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
五、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单证影像资料或电子数据,定期备份,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资料。
六、备案单证相关内容事项及保存时限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七、《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应按照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注明备案单证存储位置、存放路径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八、试点企业既有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又有纸质备案单证的,纸质备案单证可不转为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以纸质备案单证和影像化、数字化备案单证并存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九、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试点资格:
1.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 (含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
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3.骗取出口退税。
十、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