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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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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4月份部分地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我省漯河市、商丘市,周口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其2022年4月份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地市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4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4月27日。


  二、上述地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上述地市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上述地市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4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5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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