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2-03
发文字号: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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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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