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7-04
发文字号:
(1994)财税字第4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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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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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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