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7-19
发文字号:
财税〔2001〕12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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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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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2001年购买的601辆森林消防专用车(其中北京BJ2020SMW型226辆、湖南猎豹CFA5022XZH型263辆、重庆庆铃QL6470DY11型84辆、重庆庆铃QL6470DY611型2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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